114年度屏救字第9號
抗 告 人 阮國豪
上列
抗告人與
相對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
訴訟救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
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逾期未繳即
駁回本件抗告。
理 由
上列
抗告人與相對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,
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17日裁定,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、第77條之27規定,命
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
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,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