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簡字第216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參 加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莊承景(原名:莊百承)
被 告 莊淑瓊
莊百如
莊淑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撤銷
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原告
法定代理人下方應增列「
參加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、「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7樓」、「
送達代收人戴李益」、「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3樓」;「訴訟代理人謝政良」、「住同上」。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三項關於「
訴訟費用由
被告連帶負擔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但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,由參加人負擔。」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