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簡字第216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參 加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莊承景(原名:莊百承)
被 告 莊淑瓊
莊百如
莊淑敏
兼 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莊淑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撤銷
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
被告莊淑敏下方應增列「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莊淑雯」、「住屏東縣○○市○○街0號」之記載。
理 由
一、
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