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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14 年度屏簡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簡字第265號
原      告  永吉樓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陳瑋瑩  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
訴訟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簡易訴訟程序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以113年度屏補字第52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該裁定業於114年3月3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原告逾期未補繳,亦有繳費資料維護查詢結果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起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彩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