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簡字第265號
原 告 永吉樓業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簡易訴訟程序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。
二、
經查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
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以113年度屏補字第52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該裁定業於114年3月3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繳,亦有繳費資料維護查詢結果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
足憑,
起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