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簡字第29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邱娜萍即鴻鑫化工企業行
王敦明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8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80,62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,9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
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