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8/15-8/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14 年度屏簡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6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 114年度屏簡字第362號
原      告 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宋耀明  
訴訟代理人  楊予銣  
被      告  許玉蓁   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(高雄
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因支付命令被告異議視為起訴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,此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,然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清單、收費答詢表查詢等在卷可稽,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法 官  曾吉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,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美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