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簡字第365號
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複代理人 洪海峰律師
廖紜婕律師
本件應由吳蕎安、陳薇棻為被告陳希勝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理 由
一、當事人
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
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
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
當然停止。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
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
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
承受訴訟。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被告陳希勝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14年4月21日
死亡,其繼承人為吳蕎安、陳薇棻
等情,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基本資料、
戶籍謄本、本院查詢表在卷為憑(見本院卷第125、141至144、149頁),
揆諸前揭規定,應由吳蕎安、陳薇棻為被告陳希勝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從而,原告聲明被告陳希勝之繼承人承受訴訟,合於前開規定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