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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14 年度屏簡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簡字第365號
原      告 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朱祐宗  


訴訟代理人  黃翎芳律師
複代理人    洪海峰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廖紜婕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吳蕎安(即陳希勝之繼承人)


            陳薇棻(即陳希勝之繼承人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由吳蕎安、陳薇棻為被告陳希勝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
  理 由
一、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。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陳希勝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14年4月21日死亡,其繼承人為吳蕎安、陳薇棻等情,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基本資料、戶籍謄本、本院查詢表在卷為憑(見本院卷第125、141至144、149頁),揆諸前揭規定,應由吳蕎安、陳薇棻為被告陳希勝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從而,原告聲明被告陳希勝之繼承人承受訴訟,合於前開規定,應予准許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彩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