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簡字第517號
原 告 王沅貿
被 告 騰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因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以114年度屏補字第138號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
上開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該裁定已送達於原告,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
可稽,然原告逾期
迄今均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費答詢表等
在卷可稽。
揆諸上開規定,原告之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
駁回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文忠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