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簡字第531號
原 告 阮國豪
被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簡易訴訟程序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。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完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114年6月2日以114年度屏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
繳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該裁定於同年月6日送達原告等節,有
前揭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
可證。
惟原告逾期
迄今仍
未補正乙事,有本院
繳費資料明細、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
足憑,
揆諸上開規定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