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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14 年度屏簡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簡字第546號
原      告 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賴進淵  
訴訟代理人  蒲素芳  
被      告  廖國成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訴訟必備程式;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以114年度屏補字第23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,該裁定業於民國114年7月17日合法送達予原告之事實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又原告逾期未補繳乙節,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佳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