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簡字第622號
原 告 陳恬櫻(原名:陳祝櫻)
被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本件定於民國115年7月15日9時30分於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
異議之訴事件,有應行調查之事證,尚待調查,應
再開言詞辯論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