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簡字第647號
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許明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
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簡易訴訟程序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。二、
經查,原告起訴
未繳納裁判
費,經本院以114年度屏補字第24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
繳,該裁定業於民國114年7月29日合法送達予原告,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
可稽。又原告逾期
迄未補
繳,亦有
繳費資料明細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本院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、案件統計資料等件在卷
足憑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