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簡字第682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吳欣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:原告應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
繼承人劉又豪之除戶謄本、其
繼承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進而製作
繼承系統表(請依
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),如有再轉繼承人或
代位繼承人,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
拋棄繼承、陳報
遺產清冊、大陸地區人民
聲請繼承或有
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
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,進而製作被繼承人劉又豪之繼承系統表。並應陳報各繼承人之
應繼分比例,
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據以更正
起訴狀(並提出依
被告人數之
繕本)到院。如
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