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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14 年度屏簡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簡字第83號
原      告 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  張財育  
訴訟代理人  陳谷庸  
被      告  楊常正  

            楊嬙芬  
            楊素芬  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,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,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,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,不能僅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(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)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未列全部被告姓名,亦未將被繼承人楊陳罔受之所有遺產均列為分割之標的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113年度屏補字第336號裁定命其遵期補正。茲該裁定業於114年1月3日合法送達予原告,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參。又原告僅於114年1月6日補正被告姓名,未補正全部遺產,亦有民事陳報狀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存卷足憑,揆上說明,原告提起本訴,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法 官  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甄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