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簡聲字第10號
聲 請 人 鄭淑慧
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理 由
一、
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
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。有
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
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
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
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。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。是得
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前提,以已提起
上開所
列舉之聲請、訴訟、請求或抗告其一者為限,如不符合此等前提,自不得聲請停止強制執行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兩造間因執行異議事件,業經另行具狀辦理更生在案,
爰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7162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固主張提起執行
異議之訴,
惟本院以聲請人姓名查詢,未見有聲請人提起
前揭法文所列舉之聲請、訴訟、請求或抗告,此有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
可稽。
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人所為聲請,顯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規定之要件不符,礙難依法停止強制執行程序,是其聲請
難謂有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