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補字第148號
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陳錫瑛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於民國114年2月14日
聲請對
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90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4,984元,及其中34,184元部分,自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
暨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.5計收之
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720日為限。又原告於114年2月1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,有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上本院收文章戳可查(見司促卷第4頁),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2,873元【計算式;34,984元+34,184元(182/365)16%+34,184元(151/365)36.5%=42,873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。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1,000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