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補字第179號
原 告 郭書銘
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,05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