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補字第182號
原 告 阮國豪
被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99,20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