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補字第186號
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許玉蓮、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塗銷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應於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
駁回原告之訴:
一、請陳報對被告許玉蓮之
債權(算至
本件訴訟繫屬前一日即民國114年5月4日止之利息、
違約金及費用),並檢附債權金額計算書(或陳明計算式)。
二、請提出屏東縣○地○鄉○○段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(須包含他項權利部及全體共有人之資料,各權利人之
年籍資料請勿遮隱)及異動索引。另請一併陳報
系爭不動產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依前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之
起訴狀,並依
被告人數提出
繕本。
四、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定期命原告補正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