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補字第186號
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許玉蓮
邱子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塗銷
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目的係為請求
被告移轉坐落屏東縣○地○鄉○○段00地號土地之土地所有權,而
上開土地面積為5,000平方公尺,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70元
等情,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
可參。
是以,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0,000元(計算式:70元×5,000=350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