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補字第207號
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林琦馨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「起訴後」之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原告前
聲請對
被告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23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3,557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依
上開說明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應加計原告請求之本金及利息、違約金,並計算至本件起訴前(即民國114年3月19日)之金額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,926元(計算式:本金53,557元+利息869元+違約金2,500元=56,926元,利息、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二)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6,926元,應繳納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
附表一(元,新臺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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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| 逾期第一個月計付300元 逾期第二個月計付700元 逾期三個月計付1,200元 (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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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| 逾期第一個月計付300元 逾期第二個月計付700元 逾期三個月計付1,200元 (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) |
附表二(元以下四捨五入,新臺幣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