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補字第216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
分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周進成間請求
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:
一、被告之最新
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。本院已調取
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在卷,
附此敘明。
二、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,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7,75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