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補字第224號
原 告 林俊賢
被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8,317元【計算式:本金67,200+利息67,200×5%×(6+104/365)=88,317,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6月3日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