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補字第240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鍾光輝間請求
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
駁回其訴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,69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,並提出更正後之
起訴狀及
繕本到院。本院已調取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在卷,
附此敘明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