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補字第244號
原 告 屏東縣鹽埔鄉公所
上列原告與
被告振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曾於民國114年4月18日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739號),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4,100元,扣除已繳之500元後,尚應補繳3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