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補字第249號
原 告 卓東瑩
一、上列
當事人與
被告黃龍志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:
㈠
經查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。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㈡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進而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。
㈢原告請求
精神慰撫金部分,應陳明有何
人格權及人格
法益受損之情形,並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
法律上依據為何,及提出證物影本(如原告之學、經歷證明文件、財產狀況說明)。
二、另我國之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,法院既為中立裁判者,自無從指導或協助
兩造任何一方之當事人為訴訟行為。原告如不熟悉法律相關規定,宜洽專業人士協助(如
律師或各直轄市、縣市政府、鄉鎮市公所、各地方法院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,如屬無
資力且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者,得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),以維護自身訴訟權益,並避免徒然浪費裁判費用。
三、逾期不補正,逕行裁定駁回,不再命補正。
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