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補字第286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楊女寬、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撤銷
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
駁回原告之訴:
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
繼承人楊春桂之除戶謄本、其
繼承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進而製作
繼承系統表(請依
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),如有再轉繼承人或
代位繼承人,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
拋棄繼承、陳報
遺產清冊、大陸地區人民
聲請繼承或有
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
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,進而製作被繼承人楊春桂之繼承系統表。並應陳報各繼承人之
應繼分比例。
㈡應補正姓名不詳被告之完整姓名、
住所或
居所,並據以更正
起訴狀(並提出依
被告人數之
繕本)到院。
㈢應陳報對被告楊女寬之
債權總額(須包含利息及
違約金,請計算至114年7月15日止),並請檢附債權金額計算書(或陳明計算式)供本院審酌。
㈣應提出門牌號碼屏東縣○○市○○巷00號、14之1號房屋之估價單、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、鑑定報告或其他足佐
系爭房屋「起訴時交易價額」之事證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