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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14 年度屏補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14年度屏補字第292號
原 告 大晟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
鄭俊杰
上列原告與
被告
邱育祥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
,即
駁回
其訴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
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,9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
戶籍謄本
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
臻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
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
張彩霞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