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補字第373號
原 告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張傳
期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8,14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