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補字第387號
原 告 李芃青
被 告 旻震企業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2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。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