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補字第400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陳米雲
陳文杰
陳子霖
陳文忠
上列
當事人間塗銷
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2,576元【計算式:被
繼承人陳楊壽花之二筆
不動產即屏東縣○○市○○段000地號土地627,102元與同段410建號建物15,800元合計之價額642,902元×
債務人陳米雲
應繼分4分之1=172,576元,有遺產稅免稅證明、
繼承系統表可稽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