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補字第411號
原 告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
被 告 謝慧珊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請求
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68,228元,及其中54,298元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及其中13,930元,自
起訴狀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原告於114年8月20日具狀向本院起訴乙節,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查(見本院卷第1頁),是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4,604元【計算式;68,228元+54,298元(1+323/365)16%=84,604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