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補字第430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羅芸及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塗銷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:
一、請陳報對被告羅芸之
債權(計算至
本件訴訟繫屬時即民國114年10月23日止之利息、
違約金及費用),並檢附債權金額計算書(或陳明計算式)。
二、請提出屏東縣○地○鄉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(下稱
系爭土地)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
正本、異動索引(須包含他項權利部及全體共有人之資料,各權利人之
年籍資料請勿遮隱)。另請一併陳報系爭
土地所有權人及被告羅芸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三、依前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之
起訴狀,並依
被告人數提出
繕本。
四、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定期命原告補正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