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補字第477號
原 告 虎鯨數位廣告有限公司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青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840元。
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