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屏補字第83號
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被 告 陳文章
陳文和
陳文財
李陳玉美
張陳玉燕
陳黃梅玉
陳榮菖
陳麗蘭
陳麗花
吳英惠
陳炫吟
徐憶雯
陳榮華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
裁判費。
二、
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屏東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,而
上開不動產原告
應有部分為18分之1,
拍定金額為700,000元
等情,有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
可考。
是以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300 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1,000元,尚應補繳8,300 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