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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15 年度屏原小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
115年度屏原小字第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羅美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理 由 一、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 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 本件於民國11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於115年9月22日宣判。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、宣判期日前之115年8月27日具狀撤回起訴,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上述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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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