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屏小字第142號
劉政汶
被 告 劉偉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
得變更或延展之;變更或延展期日,除別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4日
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於同年月19日宣判,
惟因該日
適逢
國定假日,停止上班,故而延展宣判期日為115年6月22日下午5時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15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