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屏小字第159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林琮祐
被 告 曹雅慧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一、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5,88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
違約金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8年1月10日向原告申請貸款15萬元,約定分36期清償本息,被告自115年2月11日起未
按期償還,共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與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予原告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
核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、交易明細查詢等資料為證,且經本院核對
無訛,
堪信原告
上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如附表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
本件係
適用
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
附表:利息與違約金計算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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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自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最高得連續收取9期為限。 |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