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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15 年度屏小字第 16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屏小字第160號
原      告 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郭明鑑  
訴訟代理人  蔡杰祐  

被      告  陳怡瑩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5,692元,及自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16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13年3月20日向原告申請貸款10萬元,約定分期清償本息,被告自114年10月20日起未按期償還,共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與利息未清償予原告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、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、查詢帳戶主檔資料、查詢還款明細、查詢本金異動明細、放款利率查詢表等資料為證,且經本院核對無訛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法 官  潘 快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孝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