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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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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15 年度屏小字第 25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屏小字第256號
原      告 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楊文鈞  
訴訟代理人  李東銘  

被      告  洪子雲  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4,19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3年8月15日向原告申請小額貸款契約辦理貸款,今共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與利息未清償予原告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小型信用貸款契約書、利息餘額查詢等資料為證,且經本院核對無訛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34,194元及如附表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8  月   26  日
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法 官  潘 快
附表:利息計算方式
本金
序號
本金
利息起算日
利息截止日
利息計算方式
001
32,574元
自114年11月14日起
至清償日止
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8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孝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