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屏小字第257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陳智笙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一、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8,739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計算之利息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前向附表二之訴外人辦理分期付款買賣訂購各該商品,因該
第三人與原告間訂有分期付款
買賣契約債權讓與關係,並約定於買賣契約第1條,被告
迄今共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與利息未清償予原告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
核與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申請
暨合約書、付款餘額明細等資料為證,且經本院核對
無訛,
堪信原告
上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分期付款買賣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38,739元及如附表一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
本件係
適用
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
附表一:利息計算方式
附表二:分期付款買賣之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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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113.20-115.2.20共24期 總額:27,360元 | | |
| | | | 113.20-115.2.20共24期 總額:62,700元 | | |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