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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15 年度屏小字第 25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屏小字第257號
原      告 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瑞興  
訴訟代理人  陳莉玲  


被      告  陳智笙 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8,739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前向附表二之訴外人辦理分期付款買賣訂購各該商品,因該第三人與原告間訂有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關係,並約定於買賣契約第1條,被告迄今共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與利息未清償予原告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、付款餘額明細等資料為證,且經本院核對無訛,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分期付款買賣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38,739元及如附表一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8  月   26  日
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法 官  潘 快
附表一:利息計算方式
本金
序號
本金
利息起算日
利息截止日
利息計算方式
1
11,767元
自114年4月20日起
至清償日止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2
26,972元
自114年4月20日起
至清償日止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附表二:分期付款買賣之項目
編號
第三人即特約商
標的物
每期金額
分期起迄、期數、價金總金額
已付
期數
未付餘額
1
創億購
企業社
LG廠牌
27吋、可移動觸控螢幕


1,140
113.20-115.2.20共24期
總額:27,360元
13
11,767
2
會上癮的貓貓舍
貓咪
2,613
113.20-115.2.20共24期
總額:62,700元
13
26,972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8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孝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