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屏小字第272號
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一、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,898元,及其中新臺幣4,471元自民國114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
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,89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如對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