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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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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15 年度屏小字第 32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屏小字第320號
原      告 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陳佳文  


被      告  黃家芸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  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,821元,及其中新臺幣18,932元自民國115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;其中新臺幣18,889元自民國115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,82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8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法 官 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8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 書記官 洪甄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