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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15 年度屏小字第 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屏小字第4號
原      告 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郭明鑑  
訴訟代理人  蔡杰祐  


被      告  邵威中  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,386元,及其中新臺幣52,711元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3.88計算之利息,其中新臺幣36,976元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7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2,38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法 官 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 書記官 洪甄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