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屏簡字第134號
原 告 陳蔣進
陳廖秀鳳
陳蔣得
郭癸伶
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簡易訴訟程序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。二、
經查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以114年度屏補字第23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,該裁定於民國114年8月4日合法送達於原告等節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,亦有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存卷足憑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