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屏簡字第20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侯世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簡易訴訟程序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。
二、原告曾
聲請對
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而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是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5,08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0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520元。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以114年度屏補字第35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,該裁定業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合法送達予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又原告逾期
迄未補繳,亦有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答詢表存卷
足憑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