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屏簡字第297號
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李明彥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係屬必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前經本院以115年屏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,該裁定亦於民國115年3月16日送達原告,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
可稽;
惟查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憑,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