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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15 年度屏簡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屏簡字第297號
原      告 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宋耀明  


被      告  李明彥  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係屬必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前經本院以115年屏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,該裁定亦於民國115年3月16日送達原告,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查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憑,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法 官 潘 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孝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