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屏簡字第322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張文豪等人間代位請求
分割遺產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:
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
繼承人及其之
繼承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進而製作
繼承系統表(請依
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),如有再轉繼承人或
代位繼承人,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
拋棄繼承、陳報
遺產清冊、大陸地區人民
聲請繼承或有
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
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,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。
㈡又被繼承人若為張秋觀,其之遺產除有原告主張之土地外,尚有存款,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
可參,請補正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。
二、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陳報最新合法
法定代理人資料,及提出民事聲明
承受訴訟狀(含
繕本),以利程序之進行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