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屏補字第10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邱柏儒、邱**間請求塗銷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
駁回原告之訴: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第一項為:被告邱柏儒與被告邱**間之
不動產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地號(權利範圍2分之1)、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○號(權利範圍2分之1)門牌號碼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○00號之建物,於民國113年5月16日以
贈與原因所為
債權行為及於113年5月30日為之
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。原告未查報
上開建物之客觀價值,以致本院無從核定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核算裁判費命原告補繳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,查報並補正上開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併應提出
系爭房屋之估價單、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、鑑定報告或其他足佐系爭房屋「起訴時交易價額」之事證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本件原告
起訴狀當事人欄中記載被告邱柏儒及邱**,
惟未據載明「邱**」之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,致本院無從自原告起訴狀
所載資料確認起訴之對象及其當事人能力,其起訴之程式
顯有欠缺,惟
非不能補正。又本院已調取上開不動產登記謄本,原告得前來
閱卷確認。原告應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全部被告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供到院。
二、請陳報對被告邱柏儒之債權(算至本件
訴訟繫屬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2月25日止之利息、
違約金及費用),並檢附債權金額計算書(或陳明計算式)。
三、依前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,並依
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
繕本。
四、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定期命原告補正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