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屏補字第153號
原 告 曾秀萍
被 告 真美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一、原告起訴應提出正確之
訴之聲明(例如
本件:基於租賃
法律 關係終止後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聲明應是:
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○○市○○○街00號之
房屋遷讓交還原告。)。
二、若原告之聲明是請求被告遷讓交還
上開房屋,則
當事人間
遷讓房屋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則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29,6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7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請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
請求權依據之書狀與
繕本1件,並補
繳裁判費如上金額,逾期未補正駁回原告之起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;其餘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